正文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铁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发区·铁山区建筑垃圾管理
暂行办法》《开发区·铁山区城乡生活
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开发区·铁山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开发区·铁山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黄 石 市 铁 山 区 政 府
2024年3月2日
开发区·铁山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提高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维护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建设、装修和拆除建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开发区·铁山区管辖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二章 处置、消纳管理
第四条 区城管执法局是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负责全区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督导工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及执法工作;负责科学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负责安排专人对堆放点内的垃圾进行按类分拣(生活垃圾、白色垃圾统一转运至黄石黄金山垃圾焚烧发电厂进垃圾无害化处置,建筑垃圾报区城管执法局处置)。
第六条 区城管执法局每月汇总全区建筑垃圾总量,及时对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根据辖区实情,提供可用于建筑垃圾再利用的场地,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安排再利用处置;无法统筹的,由符合运输资质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转运至下陆区长乐循环经济园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循环利用。
第七条 大型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环境治理及回填等,由区建设、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巡警等部门按照土方调剂及运输规范进行统一核准处置。
第八条 居民(小区)、企业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堆放,并委托符合运输资质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及时转运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行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符合运输资质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及时转运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位进行统一处置。
第九条 拆迁区域的建筑垃圾由区住房保障局负责统筹,报区城管执法局统一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核准备案,区交巡警大队配合。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处置。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清洁、全程密闭运输,严禁带泥上路、泄漏撒落、污染路面。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每年列支建筑垃圾处置专项经费,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筑临时堆放点的建设、管理及日常运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该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工作。
第五章 执法管理
第十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居民小区、企业、在建项目一户一档,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对建筑垃圾实施源头管控;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违规处置等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在辖区主要路段、重点区域设置监控摄像探头;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无主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位的建设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应当严格按要求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消纳工作,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或不按核准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区·铁山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转运至黄石黄金山垃圾焚烧发电厂[创冠环保(黄石)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乡生活垃圾。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开发区·铁山区(铁山街道、汪仁镇、大王镇、太子镇、金山街道、章山街道)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是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统筹、收集、转运工作;负责建成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负责垃圾中转站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严禁装载有特种垃圾 (医疗垃圾、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废物等)、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或其他不明垃圾进入转运站;负责对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保洁人员、科学划分责任区域,做到责任明确、范围清楚、程序合理、要求严格、作业规范。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第四章 清扫保洁和收运处置
第六条 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置”的模式开展生活垃圾处置工作。
(一)组保洁。各村(组)保洁员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定时对各自负责的路段、范围进行清扫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至垃圾收集点。
(二)村收集。各村委会督促各村(组)保洁员将生活垃圾收集到垃圾集中收集点。村(组)保洁员清扫保洁要做到山边、港边、路边及主干道、公共区域、城中村、农贸集市、城乡结合部、房前屋后等,无暴露垃圾、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
(三)镇转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合理选定村湾垃圾收集点,科学规划垃圾收运线路,合理安排垃圾收运车辆,对各村湾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转运至垃圾中转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
(四)区处置。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区中转站的日常管理,负责将中转站内的垃圾规范转运至黄石黄金山垃圾焚烧发电厂[创冠环保(黄石)有限公司]进垃圾无害化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乡生活垃圾。
第七条 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铁山街道通过广泛宣传、推行“撤桶并点”等方式,全域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开发区片区按省市要求比例,逐步完成辖区行政村的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工作。
第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九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黄石黄金山垃圾焚烧发电厂[创冠环保(黄石)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单位,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随意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市、区考核要求及辖区实际,制定区级村(组)保洁员考核方案、垃圾收运管理方案及垃圾收运车辆管理规范,定期对各行政村卫生保洁、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月通报考核排名情况。
第十四条 区城管执法局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垃圾收运体系建立情况、区级村(组)保洁员考核情况及区级环境卫生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对各镇街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推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普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