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区直相关部门、磁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石经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石市铁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开发区·铁山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政府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本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二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区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指导全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薪酬、绩效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本级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本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四)依法应界定为区属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围绕企业总体经营目标,设立专职部门或者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岗位授权、逐级审批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
第五条 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和维护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行业指导等职能,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的相关制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本级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国有企业按规定如实编报。
第七条 区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对其管理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向区政府汇报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有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开发区·铁山区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对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考核,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考核结果作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确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关系本级政府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需报区政府审定。
关系本级政府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第三章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三)非保本型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投资等。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包括:
(一)投资总额及资产负债水平;
(二)投资结构分析,包括主业投资规模,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和规模;
(三)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情况完成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四章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薪酬管理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绩效考核管理,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分配制度。企业管理人员薪酬要严格经营业绩考核和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严格薪酬结算和兑现。
(四)坚持出资人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统一。完善企业管理人薪酬管理政策,严格落实出资人的薪酬审核、监管责任,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十条 纳入本办法实行薪酬考核企业应当执行以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薪酬考核的依据:
(二)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规划执行,生产经营稳定;企业管理人员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依法纳税,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企业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制度健全。
第二十一条 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的薪酬不得兼职取酬。企业管理层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层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扣减企业相关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或由企业追索其部分直至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由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综合治理(信访)、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纳入到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