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各部门单位:
《金山街道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8日
金山街道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程序管控,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财政局《关于推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评价等结果运用的通知》(黄开铁财发〔2024〕6号)及(黄开铁财发〔2024〕7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采 购活动的内控管理。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 他采购对象,包括软件开发、咨询、维保、会务、物业安保、保险、教育培训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完善街道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特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费银华
副组长 :尹燕琳、黄亚敏
成 员 :章子怡、吴锐、叶慧、贾曦、石青山
主要职责有:
1.定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采购程序;
2.审定重大采购项目;
3.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
4.遴选采购项目服务单位或机构;
5.对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6.研究处理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7.审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采购事项。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有: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街道本级系统采购制度;
2.制定审核年度采购计划,报党工委会通过;
3.负责采购计划具体实施,并指导与监督各部门采购业务工作开展;
4.负责完善采购计划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5.负责组织采购业务计划方案论证、服务单位或机构遴选; 6.负责组织参与采购评审及验收,开展采购工作规范管理、
检查与审计工作;
7.负责指导与监督采购业务实施过程资料的报备与归档工 作;
8.负责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强化采购经办 人员的业务培训;
9.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10.配备政府采购专员,由党政办人员担任,与办公室主任共同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政府采购专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政府采购流程的专业能力。同时设备AB角,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A角政府采购专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B角工作人员应立即接替其职责,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A角和B角应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交接,确保双方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熟悉程序和业务能力相当。
11.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实行财管分离,明确预算、 采购、支付各岗位分工。采购链上下游相互配合、监督、互不越权。
12.建立内控风险防范机制,定期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培训,注重各业务部门对接沟通。
第七条 街道纪工委监督全系统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实施涉及本单位的采购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九条 采购业务含政府采购项目与非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限额标准执行,采用分散采购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非政府采购项目也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党政办为本街道政府采购归口管理科室,主要负 责本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的部门均为本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需求,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申报或者立项、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评价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财务申报项目预算, 按立项审批要求组织材 料并申报。
2.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 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意向信息,并将需要公开的信息交归口管理部门完成信息公开。负责采购执行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说明、确认,提供需要报请财政部门审批的相关材料。
3.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参与履约验收活动,协调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本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承担本街道政府采购职能,主要负责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审核、编制、报送和调整,组织协调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
2.审核采购合同中涉及的项目预算、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等信息。
3.履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职责,按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职能,主要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廉洁风险防范,对本单位政府采 购活动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协助本街道各村(社区)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
2.受理处置党员和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以下政府集中采购,按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 管理局、黄石市财政局《关于2024-2025年市直单位机动车保险 服务等十类项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供应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采用框架协议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含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印刷服务、工程造价鉴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家具和用具货物。
以下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按相关通知要求,通过电子商城在对应品目协议供应商范围内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万元以下、目录内限额以上的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空调机、不间断电源(UPS)复印纸等货物。
第十五条 以下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按《黄石市财政局关于 正版软件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黄财采发[2017]329号),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版软件网上实名注册后自行议价采购。也可以在不高于省协议供应商价格的黄石本地服务网点购。
(一)基础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套件、中间件等);
(二)信息安全软件。
第十六条 采购以下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委 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一)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 修工程、修缮工程,投资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云计算服务等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家具和用具、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喷墨打印 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 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空 调机、不间断电源(UPS)、复印纸等货物采购以及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采购以下政府分散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由 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采购方式执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60万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第十八条 采购以下非政府采购货物的,由采购单位采用询 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自行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以下的信息安全设备、LED 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空调机、家具和用具。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万以下的货物。
第十九条 采购以下非政府采购服务的,按以下具体方式实 施: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含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印刷服务、工程造价鉴 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项目,由采购单位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自行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供应商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下的信息技术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云计算服务等项目,由采购单位采用询价或竞 争性谈判方式自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万以下的服务,由采购单位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以下非政府采购工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 购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 修工程、修缮工程,投资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60万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以下非政府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实施条例依法公开招标: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
(二)40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前报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管理措施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年度采购需求,于每年度12月上旬前上报街道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单位采购需求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党政办审定,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办公经费或受定向捐赠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按第三章规定采购限额与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通过政采一体化系统进行全过 程网上管理,采购单位按采购需求及程序要求,及时在政采一体化系统上依次进行采购项目管理登记、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管理、采购合同管理、合同支付管理、履约验收管理、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经办人员、审核人员、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采购单位根据采购管理及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供应商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资金结算,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货物类采购程序执行完毕后,经使用单位试用不少于 一个月,试用无问题后,经采购单位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进入付款程序。资金拨付审批中,要同时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单,严格按合同约定及财务管理制度予以支付。
(二)服务类采购程序执行完毕后,服务单位提供书面盖章 报告成果或接受服务单位完成服务评价后,进入付款程序。资金拨付审批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及财务管理制度予以支付。
(三)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业务需求部门 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业务需求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提供相应的依据。归口科室对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进行统筹协调。除规定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外,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确保预留采购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
第五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或各单位网站上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 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采购过程台账,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委托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街道部门单位应当在采购程序完成一个月内完成采购过程台账梳理,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同时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街道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班对各采购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采购运行全过程,及时反馈存在问题或建议,并督促清单式销号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类检查与审计重点围绕以下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四)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五)采购及合同履行、验收等各阶段的资料归档和保管。
(六)采购过程中各参与单位或机构规范服务情况。
(七)应当检查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立服务单位服务评价负面清单制度,采购活 动中,受委托服务单位因专业度不强或服务水平不高等原因,致使采购活动中出现进程不顺畅、流程缺陷、成果瑕疵、结算不准等情况,采购单位如实记录服务评价负面清单。对记载有负面清单的服务单位,除公开招标服务单位的项目外,不纳入后续项目潜在服务单位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活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纪工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有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的。
(三)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的现象,并且不能严格 履行采购合同的质量要求,任由中标人降低标的质量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妥善保存采购过程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和轮岗,对不称职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对政府采购过程中,表现较好的业务人员,实施符合规定的相关奖励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学习、培训,进一 步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能力,严格将负面清单列入禁止事项,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杜绝在对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绩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