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仁镇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日期:2024-09-14 18:55 来源:    

索引号000014349/2024-57225 主题词
发文单位汪仁镇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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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制定制度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推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评价等结果运用的通知要》(黄开铁财发[202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采购原则

1.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因素,择优选取。

2.各类物资均应向正规商家采购,要求所有采购物资必须开具正规发票。

3.政府采购的物资由需求部门向机关事务办提前半个月申请,机关事务办报相关领导审批,走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三、采购流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列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需遵循:需求合理、物有所值;同步编制,统一批复;调控引导,落实政策;强化预算,不编不采;调整追加,科学规范;资金落实,加快执行;规范管理,项目明晰;花钱问效,无效追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过紧日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精神。

2.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项目需求,提供预算编制的基础材料及费用构成明细,提出涉及的政府采购事项和对应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预算项目中涉及的政府采购预算;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审核、编制、报送和调整(剂)。

3.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主管预算街道负责统筹落实本部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

(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办公室应指派政府采购专人,于规定时间在指定公开平台发布年度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意向信息),紧急、涉密采购事项除外。

(三)政府采购计划编报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依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填报《采购项目备案表》及《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并按照规定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四)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7.有关认定标准:本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湖北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个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于多个预算项目,按照汇总后的预算金额计算相应数额标准。

一个预算项目的认定标准:一般指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一个项目或者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明确的一个项目。

采购品目的认定标准: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对项目属性进行理解和分类。

(五)采购合同管理

业务需求部门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政府采购专员负责在签订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完成合同公告和备案。签订补充合同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符合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即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才能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中出现的异议以及合同更正、变更等事项,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决策程序,办理变更合同信息;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由业务需求部门牵头协商处理,需要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发生仲裁、诉讼的,由办公室牵头处理。

(六)合同履约验收

业务需求部门要成立验收小组,在实施过程中跟踪采购项目履约情况,依照验收要求和程序对合同约定事项逐一进行验收,记载检测、验收情况,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理由,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依法公示验收情况及结果。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使用人提供验收意见的方式,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合格的项目,规财科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具体程序按照单位财务管理要求执行。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验收不合格,业务需求部门报法规部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追完供应商法律责任或扣除违约金同时,业务需求部门按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向区采购办反馈。

(七)采购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答复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答复,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的供应商询问、质疑;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对涉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法务部负责对应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和投诉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做到事实清晰、程序合规、证据确凿和处理合法得当。

(八)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应纳入本单位对各部门的考核评价范围,由领导小组负责对其他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业务需求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给予惩戒。

对个人的考核评价,可以根据岗位职责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从日常和年度的目标考核、纳入党员积分制管理、评优评先职级职务晋升等方面入手。对在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单位负责统筹落实本部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

(十)采购信息公开

按照“谁负责、谁公开”原则,政府采购专员及时将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和采购绩效等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涉密信息不得公开。

(十一)项目绩效评价

业务需求部门组成绩效评价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抽查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重点从采购预算编列、采购需求确定、交易执行过程和合同履行结果等采购事项进行行政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综合绩效评价,推动政府采购更好实现优质优价优效。

(十二)采购档案管理

按照“谁采购,谁保存”的原则,根据档案管理法律规定,业务需求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依序进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包括如实记录和反映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含:纸质、音频和影像等),做到资料齐全、归档及时、保存妥善。

(十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业务需求部门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委托协调和日常管理。集采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采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建议采取“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进行委托,即一个项目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

业务需求部门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业务需求部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委托事项,组织草拟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及代理费用。

四、工作纪律与监督问责

(一)工作纪律

政府采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准私自透露有关采购活动的信息,不得接收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馈赠、礼品、宴请,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监督管理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采购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本部门的内控制度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决策程序,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防范采购风险

(二)未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按照本单位非政府采购项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

(三)归口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湖北省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的调整变动,及时更新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