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2.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省、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贯彻执行省、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区域调剂平衡机制,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研究制定我区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4.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及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承担参保人员及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特殊药品(谈判药)费用的申报、初审环节。
5.贯彻落实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依据文件规定对“两定”机构监督管理。
6.贯彻落实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及医用耗材的使用管理。
7.组织实施黄石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全区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相关工作。
9.贯彻落实全区离休干部、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