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日期:2024-07-08 15:01 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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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更加科学客观全面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 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地方教研、电化教育、教师发展、校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履行国家教育职责。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3年内须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四)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五)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六)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有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七)中小学思政课教师还应每年参加实践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其中参加外县(区、市)实践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

(八)身心健康,能够完成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聘任到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有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具有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有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2.小学、幼儿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二级教师任职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六)大学专科毕业或幼儿园教师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三级教师任职资格。

第六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学工作业绩

1.正高级教师

(1)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教师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0课时。农村小规模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课时;少先队辅导员、兼职团干部、兼任学校中层干部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校级领导、班主任、专职团干部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

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8年以上。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干部或学校其他中层以上干部的经历可视作同等经历。

任现职以来教学综合评价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2)其他人员

专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须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3项;每年研课、评课不少于80节,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②其他机构人员须达到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岗位工作量及其他要求。

2.高级教师

(1)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教师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0课时。农村小规模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课时;少先队辅导员、兼职团干部、兼任学校中层干部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校级领导、班主任、专职团干部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

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干部或学校其他中层以上干部的经历可视作同等经历。

任现职以来教学综合评价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2)其他人员

专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须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每年研课、评课不少于60节,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

其他机构人员须达到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岗位工作量及其他要求。

3.一级教师

(1)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教师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0课时。农村小规模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课时;少先队辅导员、兼职团干部、兼任学校中层干部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校级领导、班主任、专职团干部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

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干部或学校其他中层以上干部的经历可视作同等经历。

任现职以来教学综合评价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2)其他人员

专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须主持并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每年研课、评课不少于40节,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其他机构人员须达到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岗位工作量及其他要求。

4.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要求,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干部等工作。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正高级教师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业绩显著。

(2)能有效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反思和数字课程资源开发能力。

(4)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农村教师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

2.高级教师: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能有效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2)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成效明显,在本业务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反思能力和数字课程资源开发能力。

下列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农村教师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

3.一级教师

(1)能根据学生身心特点有效开展思想道德教育。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进行教育教学反思,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能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4)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

4.二、三级教师

具备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三)科研能力

1.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3项:

(1)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不少于1次;或承担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学科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示范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学科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不少于1次。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国际知名期刊发表与任教学科或从事工作相关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且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以及学术会议交流材料)。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本人承担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

(4)受聘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定且公开出版的地方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等编写工作。

(5)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在论文比赛、授课等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不少于2次,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不少于3次。

(6)辅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演艺、作品展等活动获得一等奖不少于3人次。

2.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3项:

(1)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不少于1次;或承担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学科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学科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不少于1次。

(2)公开出版的刊物(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网刊)上发表与任教学科或从事工作相关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且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以及学术会议交流材料)。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本人承担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

(4)受聘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定的地方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等编写工作。

(5)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不少于1次,或市级以上奖项不少于2次,或县级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 次。

(6)辅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演艺、作品展等活动获得一等奖2人次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2项:

(1)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及以上教研活动中交流1次。农村教师在乡镇及以上教研活动中交流2次。

(2)获得县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或承担乡镇及以上示范、观摩教学课不少于1次;或在县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不少于1次。

(3)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出版的刊物含网刊)上发表与任教学科或从事工作相关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且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4)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课程资料等编写工作。

(5)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社会调查,撰写形成科研报告或调查报告。

(6)辅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演艺、作品展等活动获得二等奖2人次以上。

4.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方法,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创新实践、教育教学反思能力。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符合基本条件但尚未聘任到本职级最高岗位等级,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成果显著且具有现任职资格满5年以上的,在单位确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由2名以上正高级教师或特级教师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逐级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中、初级教师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除达到相应能力业绩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1项: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全国性综合表彰奖励、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序前三)。

3.获得国家教育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级教育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序前三)。

4.主持或参与编写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并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

5.艺术、体育学科教师本人在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3次以上。从事少先队、共青团工作的,本人或者指导的学生受到全国少工委、共青团中央表彰3次以上。

(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除达到相应能力业绩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2项:

1.获得省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荣誉称号。

2.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序前三)。

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排序前三)。

4.主持或参与编写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经省级及以上教材委员会审核,并在全省范围推广使用。

5.在省级以上教育等部门、学科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现场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6.教育教学改革成效显著,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7.艺术、体育学科教师本人在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从事少先队、共青团工作的,本人或者指导的学生受到全国少工委、共青团中央表彰2次以上。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兼职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的教师,应按任教学科申报教师职务,其在从事少先队、共青团工作中所获奖励与学科奖励同等对待。专职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的教师,可申报思想政治或德育相关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优秀班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含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网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共青团、班主任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为同等级别的学科专业论文。

第九条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职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

因工作调动导致“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失效的,可按本条件有关规定重新参加评申,原“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条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职责统一。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岗位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本条件所述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中相关成果,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受申报材料之日止。

第十二条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处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止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本条件作为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要求的申报评审细则,也可单独制订思政课教师申报评审条件、单列评审。不得简单用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等作为评价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资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