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土地储备中心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日期:2024-09-11 15:36 来源:    

索引号000014349/2024-56290 主题词
发文单位区土地储备中心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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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一、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执行,依法依规,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廉洁高效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对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结合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事项重要程度、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由业务需求部门报部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决策过程形成文字记录,任何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单位采购主体责任,办公室、财务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1、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2、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3、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4、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5、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6、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财务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单位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2)审核和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3)协助办公室及有采购需求的业务科室开展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4)管理单位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三、落实采购政策

办公室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严格按照要求,积极落实意向公开、预付款制度、资金支付制度、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四、采购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依规进场交易,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拆分采购。

2、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规范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五、采购预算

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按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零星采购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追加、调整预算科目、项目、品目以及细化品目分类,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采购程序

1、采购申请:办公室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结合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及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会议确定的项目、数量、采购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实施采购。

2、采购需求与计划: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21〕22号)要求,认真做好采购需求调查,严格按照采购项目预算、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并做好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及采购意向公开;

3、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办公室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明确选择标准,报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委托事项,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

4、编制采购文件: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参加开(评)标:由办公室派人员参加,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分管领导参加。

6、中标及合同签订:对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或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并发出中标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7、履约验收:按照“谁采购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资金支付:办公室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申请资金须提供:发票、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或相关支撑材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9、信息公开: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信息。

10、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存档管理。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管理。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备案、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资料等。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内控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内控制度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