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1-09 10:14 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文字号黄开铁政发〔2020〕16号
发文日期2020-11-09 10:14:10 发布日期2020-11-09 1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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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开铁政发〔2020 〕16号


区级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分级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铁山区“居改商”公众

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居 改商”场所),指的是现存由居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网吧、旅馆、KTV。

  第三条“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区消防救援专业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研判、隐患函告、联合检查、警示约谈、诚信管理等工作机制,督促社会单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整改火灾隐患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镇(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业务培训后,组织专业人员对本辖区“居改商”场所开展排查整治,具体实施“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五条 “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评定本着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分标准参照《“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评分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居改商”场所等级评定初始分值为100分,评定后 分为A ( 优 秀 ) 、B ( 良 好 ) 、C ( 一 般)和、 D (不合格)四个 等 级 :

  (一)消防管理评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A 级;

  (二)消防管理评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定为B 级;

  (三)消防管理评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C 级;

  (四)消防管理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D 级。

  第七条“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评定实行“半 年一评,日常检查适当调整”,由镇(街道)对“居改商”场所消 防安全排查的实际情况,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进行综合评定。

  “居改商”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一个月内未整改消除的,应予以下调等级。

第三章  分级公示管理


第八条“居改商”场所的等级评定结果,镇(街道)可以通 过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在媒体平台发布提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九条“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实行承诺制整改,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投入人力和资金整改火灾隐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镇(街道)应将“居改商”场所(网吧、旅馆、KTV)等级评定结果,定期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组织应急、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一)A级“居改商”场所,镇(街道)、社区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行业部门每年抽查不少于30%;

( 二)B 级“居改商”场所,镇(街道)、社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行业部门每季度抽查不少于50%;

( 三)C级“居改商”场所,镇(街道)、社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行业部门每月抽查不少于80%;

( 四)D级“居改商”场所,镇(街道)、社区每月至少检查两次,行业部门每年抽查100%。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系统的“居改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于B、C级等级的“居改商”场所,定期约谈责任人、管理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镇(街道)根据辖区“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和分级公示管理情况,对于D级等级的“居改商”场所,应当提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主管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评定为C、D级“居改商”场所,其消防安全责 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向镇(街道)报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三合一”场所及“十小场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附件:“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评 分标准(试行)


附件

“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

公示管理评分标准(试行)

被评分场所名称:

检查评分人:

评分时间:                             总分:

一、通用项

  1.是否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场所内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场所内严禁随意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逃生自救。安全出 口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各扣5分。

  2.是否按标准配备灭火器,且保持完好有效。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3.是否按照场所性质和规模相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扣10分。

  4.是否安全使用电气线路。场所内电气线路严禁乱拉乱接,在墙面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管保护。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5.现场抽查并提问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6.发生有影响火灾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生产、经营、住宿合用的场所(“三合一”场所)专用项

7.是否按要求开辟安全出口。“三合一”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当确需安排人员值班留守时,人员住宿部分与生产、经营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分开设置独立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扣20分。

8.是否设置应急逃生通道。场所(一层除外)的外窗或阳台 不应设置全封闭式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金属栅栏时,应在金属栅栏上开设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疏散逃生口(高度不小于1.1m,宽度不小于0.8m)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三、技防加分项

9.增设独立烟感。在场所顶棚安装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实现 火灾发生时的早期预警。已增设的,加5分。

10.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等科技管理手段。已应用的, 加10分。

评分90分以上为A(优秀)、90分80分为B( 良)80分—60分为C(般)、60分以下为D(不合格)等四个等级。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