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印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开铁政发〔2020 〕16号
区级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分级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铁山区“居改商”公众
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居 改商”场所),指的是现存由居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网吧、旅馆、KTV。
第三条“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区消防救援专业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研判、隐患函告、联合检查、警示约谈、诚信管理等工作机制,督促社会单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整改火灾隐患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镇(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业务培训后,组织专业人员对本辖区“居改商”场所开展排查整治,具体实施“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五条 “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评定本着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分标准参照《“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评分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居改商”场所等级评定初始分值为100分,评定后 分为A ( 优 秀 ) 、B ( 良 好 ) 、C ( 一 般)和、 D (不合格)四个 等 级 :
(一)消防管理评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A 级;
(二)消防管理评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定为B 级;
(三)消防管理评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C 级;
(四)消防管理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D 级。
第七条“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评定实行“半 年一评,日常检查适当调整”,由镇(街道)对“居改商”场所消 防安全排查的实际情况,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进行综合评定。
“居改商”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一个月内未整改消除的,应予以下调等级。
第三章 分级公示管理
第八条“居改商”场所的等级评定结果,镇(街道)可以通 过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在媒体平台发布提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九条“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实行承诺制整改,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投入人力和资金整改火灾隐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镇(街道)应将“居改商”场所(网吧、旅馆、KTV) 等级评定结果,定期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组织应急、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一 )A 级“居改商”场所,镇(街道)、社区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行业部门每年抽查不少于30%;
( 二 )B 级“居改商”场所,镇(街道)、社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行业部门每季度抽查不少于50%;
( 三 )C 级“居改商”场所,镇(街道)、社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行业部门每月抽查不少于80%;
( 四 )D 级“居改商”场所,镇(街道)、社区每月至少检查两次,行业部门每年抽查100%。
第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系统的“居改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于 B、C级等级的“居 改商”场所,定期约谈责任人、管理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镇(街道)根据辖区“居改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和分级公示管理情况,对于 D级等级的“居改商”场所,应当提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主管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评定为C、D级“居改商”场所,其消防安全责 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向镇(街道)报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三合一”场所及“十小场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附件:“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公示管理评 分标准(试行)
附件
“居改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分级
公示管理评分标准(试行)
被评分场所名称:
检查评分人:
评分时间: 总分:
一、通用项
1.是否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场所内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场所内严禁随意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逃生自救。安全出 口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各扣5分。
2.是否按标准配备灭火器,且保持完好有效。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3.是否按照场所性质和规模相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扣10分。
4.是否安全使用电气线路。场所内电气线路严禁乱拉乱接,在墙面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管保护。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5.现场抽查并提问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6.发生有影响火灾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生产、经营、住宿合用的场所(“三合一”场所)专用项
7.是否按要求开辟安全出口。“三合一”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当确需安排人员值班留守时,人员住宿部分与生产、经营部分进 行防火分隔,分开设置独立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扣20分。
8.是否设置应急逃生通道。场所(一层除外)的外窗或阳台 不应设置全封闭式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金属栅栏时,应在金属栅栏上开设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疏散逃生口(高度不小于1.1m, 宽度不小于0.8m)。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三、技防加分项
9.增设独立烟感。在场所顶棚安装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实现 火灾发生时的早期预警。已增设的,加5分。
10.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等科技管理手段。已应用的, 加10分。
评分90分以上为A (优秀)、90分 — 80分为B ( 良 好 ) 、 80分—60分为C ( 一 般)、60分以下为D (不合格)等四个等 级。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