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铁山区道路命名规则(试行)

日期:2023-11-02 11:15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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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97726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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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开发区·铁山区城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指向指位和文化功能,根据2022年最新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铁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区范围内道路命名要严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好找好记、彰显文化”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域范围内城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专名、通名规则

第四条 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

道路通名一般为路,使用以下特定通名应符合相应要求

快速路:设计时速较高,为长距离交通服务的重要道路。

高架路:架空建设主要或仅供车辆行驶使用的立体式道路

大道:长距离、贯通性的重要道路。

区或镇等中心区的生活性主干路。

巷:城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

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三章道路命名及重名调整

第六条 道路命名、更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以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公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洋复古、格调低下、离奇古怪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

(二)坚持相对稳定、名符其实、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含义明确、易找好记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三)用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城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冠大名。

(六)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七)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八)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区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城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九)用字要选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慎用方位词和数词。

第七条 道路命名、更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路”“街”“巷”等。

(二)部分道路特定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一般适用于60米(含60米)以上、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的道路。

2.“大街”一般适用于宽40米(含40米)以上60米以下、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

3.“街”一般适用于宽10米(含10米)以上40米以下道路两侧凸显商业功能

4.“巷”一般适用于宽10米以下且一端不通的街道,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10公里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四)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

第八条 道路命名、更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关联性,注重道路命名、更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

 道路命名、更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名称。包括道路名称和汉语拼音,拼音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 拼写。

(二)道路走向。一般按照东起西止、南起北止描述道路走向和折转方向。

(三)道路起止点。新建道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的,以相连道路为起止点,起止点相同的道路在描述时应通过道路所处方位等予以区分。

(四)道路的属性和位置。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等级、长宽和路面面层类型等,位置为道路所在镇及方位。

(五)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称来历含义。

(六)道路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章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道路命名、更名程序。

一)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城市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区地名委员会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含命名更名方案及理由,道路基本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按照区地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道路名称向发改部门报批。

(二)区自、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更新的道路系统规划图、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报区地名委员会,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

(三)乡镇(街道)镇区道路命名、更名

1.镇区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民政办为依托,向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道路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包括:请示报告,命名、更名方案报告(含拟命名名称、道路位置规模等基本情况、历史文化底蕴情况),道路规划图等。

2.审核与勘察。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凡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区地名委员会,管委会、区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重新申请。

3.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4.地名委员会审议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报区地名委员会审议

5.专家论证。召开道路命名专家论证会议,研究确定命名方案。

6.政府审批地名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审批。

7.备案。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8.公告。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区地名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乡村道路参照执行。

第十区民政部门应将道路命名、更名批准文件抄送宣传部、党政办(区档案馆)、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区住房保障局、区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巡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供道路标准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对照文件。

第十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

第十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试行规则由开发区·铁山区民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试行规则如与上级新印发的有关规则不符,则以上级规则为准。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