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形成的资产确权移交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引》(鄂集中整治办〔2026〕50号)文件精神,现就国家扶持形成集体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本次确权登记工作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各级各类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各级各部门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在耕地范围内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集体土地上闲置办公用房、校园校舍、卫生室(所)、血防站(所)、福利院和旧厂房等闲置资产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二、时间安排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三、资产类型
本次确权登记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权益性资产四大类,同步区分经营性、公益性属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设施类、器具工具类、家具电器类、交通工具类、电子设备类、其他;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资产包括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四、权属界定规则
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至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镇街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四)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列为待界定资产,由建设或主管部门指定临时管护主体,争议解决后再办理正式确权手续。
五、需提交的材料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在本次确权登记工作中,需配合提交以下材料:
(一)权属来源及财务原始凭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审计结算、资金拨付、验收报告、资产移交协议等能够证明资产形成过程和权属来源的原始材料;
(二)地籍调查及资产现状成果。包括资产坐落、四至、面积、资产类型、数量、规格、质量、使用现状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信息形成的地籍调查成果;
(三)调查登记表格。如实填报相关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无原始凭证或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的资产,需提供资产评估结果;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除上述材料外,其他与本次资产权属认定相关的文件资料。
六、异议反映方式
通告期间,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农业农村局(属地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部门、资产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有关部门单位将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处置。
七、其他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对本次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异议权。
(二)通告期满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清查结果和确权登记事项无异议,将依法按程序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镇街、相关行业部门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确保资产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管护到位,坚决杜绝资产闲置、流失。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通告内容如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开发区·铁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