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重要政策)

发布日期:2022-11-21 11:00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1220

附件

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的有关政策再作调整。

第五条  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鼓励市县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兼顾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六条  坚持自愿、民主原则,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增加农田建设投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制度的制定,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市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检查,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报账资料的收集、审核,具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安排贫困地区、优先安排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区域、优先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和整治村、优先安排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和单位等。

第九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主要用于田块修筑、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细部平整等;

(二)土壤改良,主要用于沙(黏)质土壤治理、酸化土壤治理、盐碱土壤治理、污染土壤修复、地力培肥(包括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等)等;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主要用于农田灌溉排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含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疏浚沟渠、衬砌明渠(沟)、排水暗渠(管)、渠系建筑物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含管灌、喷灌、微灌等)等;

(四)田间机耕道,主要用于机耕路(含硬化道路)、生产路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主要用于农田林网工程及与农田建设直接相关的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坡面防护工程等;

(六)农田输配电,主要用于10kv以下的高压输电线路、低压输电线路、变压器、配电箱(屏)等;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督(含建设期内外聘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竣工项目审计等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将项目管理费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及与农田建设管理无关的办公经费等支出。市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应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

第四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任务法进行分配,即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按照统一的补助标准,确定各地的资金分配额度。农田建设任务实行因素法分解,分解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权重分别占70%20%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面积因素,权重占40%;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2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绩效目标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以及各地建设需求。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接到中央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省农业农村厅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省财政厅驻有关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目标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可采取按项目进度付款、分期报账、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三种办法。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资金直达项目施工单位、商品或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七条  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的,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30%。完工项目在未取得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前,不得支付工程尾款。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应及时办理保证金拨付手续。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规定比例预留,到期后不得无故滞拨。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报账,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为主要依据。报账人提交的各项报账原始凭据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原件留存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工程核算凭据,复印件留存县级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无故滞拨资金。因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账不及时或报账手续不齐备而造成资金滞拨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不得借机抵扣、拖延资金报账。县级财政部门不得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履行报账程序的情况下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属于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款贴息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报账资料,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市县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和规定的建设标准,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和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限应覆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指导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发现严重问题的,应暂缓或停止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在农田建设项目结束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分配方式等。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在年度任务分解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同时,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和应用情况,同级财政部门同步公开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省监狱管理局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