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石惠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遗留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依法实施行政代履行处置的催告书

日期:2026-08-11 11:07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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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45829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黄石惠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5月18日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黄环开铁责改〔2026〕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黄开·铁)应急现决工贸〔2026〕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妥善处置遗留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并进行了催告,你单位在限期时间内均未履行。

2026年7月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对黄石惠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遗留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依法实施行政代履行处置的决定》,要求你单位7个工作日内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遗留在厂区内的全部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依法进行安全处置,并报送处置方案。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任何有效处置措施,未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遗留在厂区内的全部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依法进行安全处置,并向黄石开发区·铁山区应急、经信、生态环境、公安、消防五部门报送处置方案。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代履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处置费用保留向你单位依法追偿的权利,同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代履行处置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应急管理局

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

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黄石市铁山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