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惠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惠晶公司)已停工停产一年多,其生产车间储料罐、吨桶、生产设备及管道内残留的液态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具有极高毒性和腐蚀性,现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缺乏安全管理和防泄漏措施。当前正处于台风、汛期、暴雨等极端天气叠加期,泄漏风险极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极易引发安全、环保事故。
2026年5月15日,受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6年5月18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黄石惠晶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黄石惠晶公司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
经查,黄石惠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任何有效处置措施,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其遗留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持续处于将泄漏高风险状态,公共安全威胁日益加剧。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杜绝生态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有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二、限期处置要求
黄石惠晶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遗留在厂区内的全部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依法进行安全处置,并向黄石开发区·铁山区应急、经信、生态环境、公安、消防五部门报送处置方案。
三、逾期未处置措施
若黄石惠晶公司在本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处置义务,黄石开发区·铁山区生态环境、应急、经信、公安、消防五部门将依法对遗留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作出代履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处置费用保留向黄石惠晶公司依法追偿的权利,同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实施代履行三日前,将再次催告黄石惠晶公司履行义务;若其届时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应急管理局
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黄石市铁山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