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鄂黄开铁知法裁字〔2025〕2号
请求人:黄石市易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卫强
住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黄金山科技园综合楼258室
委托代理人:无
被请求人:湖北三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飞红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开铁区金山大道189号黄金山科技园综合楼378室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一种包装装潢印刷品用装订设备”(专利号:ZL202421083203.7)专利侵权纠纷
2025年12月11日,请求人就其实用新型设计专利“一种包装装潢印刷品用装订设备”(专利号:ZL202421083203.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照《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因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于2024年5月17日就“一种包装装潢印刷品用装订设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25年1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2421083203.7,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2025年10月30日,请求人在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用装订设备涉嫌侵权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认为:涉嫌侵权产品有相近的工作台、定位板、压料杆、升降杆等,且工作台左右两端均开设有滑孔,经比对,该产品落入请求人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提出1项请求处理事项: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的专利号为ZL202421083203.7名称为“一种包装装潢印刷品用装订设备”专利权的行为。
请求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局提供了以下证据: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2.请求人营业执照;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实用新型专利证书;5.授权公告文本;6.被请求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7.涉案专利与侵权产品对比表;8.专利年费收据。
证据证明情况: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用于证明请求人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证据6用于证明被请求人主体信息,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证据7用于证明被请求人侵权;证据8用于证明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被请求人未递交答辩书。
证据认定:对于请求人提交证据1-6、证据8,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证据7,被请求人表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并不相同也不相似,本局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
1.请求人专利合法有效。请求人黄石市易辰包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就“一种包装装潢印刷品用装订设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25年1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421083203.7,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被请求人湖北三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8月9日,经营场所位于湖北省黄石市开铁区金山大道189号黄金山科技园综合楼378室,主体状态为存续。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用于证明请求人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证据6用于证明被请求人主体信息,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证据7用于证明被请求人侵权;证据8用于证明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对于请求人提交证据1-6、证据8,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证据7,被请求人表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并不相同也不相似,本局不予采信。
4.本局现场调查发现仅存在1台样品,未见销售情况。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等佐证。
本局认为: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来看,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披露了技术特征“所述工作台(1)上端外表面中部靠近定位板(3)的一侧设置有压料杆(4),所述压料杆(4)下端外表面的左右两侧设置有连接板(5),”而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设置“压料杆”“连接板”;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披露了“所述升降组件(6)包括升降杆(9)、键杆(10)、连接臂杆(11)、压力传感器(12)、液压杆(13)与吊装支架(14)”,而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设置升降组件,使用的是滚轴组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披露了“所述工作台(1)上端外表面的左右两端均开设有滑孔(7),所述滑孔(7)一侧的中部开设有限位槽(8)”,而被控侵权产品仅在两侧开孔并设置了固定限位杆。被控侵权产品未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
2.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员:丁胜进
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