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4-08-02 16:05 来源:    

索引号000014349/2024-63027 主题词
发文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正文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82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第一条 接收方式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对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网络邮件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无法找到举报人的,由接收人转给有权处置单位。

第二条 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可以不受理。

第三条 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可以转由下属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逐级上报至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保密规定

受理机关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过程中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