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棵卫生院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3 10:03 来源:区住房保障局    

开发区·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棵卫生院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四棵卫生院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铁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发区·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四棵卫生院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开发区·铁山区建设步伐,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人民政府拟启动黄金山片区四棵卫生院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临四棵村四组,南临四棵老街,西临规划A26路和老四棵电影院(现山源酒店),北临规划四棵大道。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黄石市人民政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

(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开发区·铁山区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金山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原则: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装修费、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二)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自建安置房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280平方米,可补偿部分按照“拆一还一”进行。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280平方米,每户产权置换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施货币补偿。政府自建安置房源点拟定于益民生活小区。

因自然不可分割原因,导致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应拆迁还建面积,超出面积部分严格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

七、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证载面积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由被征收人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未登记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其合法性由镇街组织调查摸底,并将结果报区住保局,区住保局组织城管、自规等部门复核后最终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用途依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每户按15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住宅临时安置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参照本地块住宅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定为8元/平方米·月。被征收人选择政府代筹、自建安置房源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按照选择实物安置面积、过渡期计算,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房屋拆除之日至安置房交钥匙之日止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计发3个月。

(四)个人签约奖。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2000元。

(五)房屋拆除奖。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约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每户一次性奖励8000元。

(六)室内装饰装修: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黄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评估确定的室内装修等级协商补偿。

(七)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被征收底层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经营使用的,按住宅补偿。考虑到经营实际,对于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正在生产、经营且连续生产经营达到二年以上且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房屋,经区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部分面积按不超过住宅评估价格50%比例上浮增加补偿。

(八)未登记建筑补偿:未登记建筑是指已登记房屋以外、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1.合法的建筑:按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内容建造的未登记建筑;

2.可补偿的建筑: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因历史原因建造形成的未登记建筑。个人建造并用于日常生活起居的建筑被认定为可补偿的建筑时,区人民政府应按使用功能、建设及使用情况分类认定为主体房、非主体房、附属物(包括棚、阳光房、隔热层、阁楼等及其他结构的类似建筑);

3.不可补偿的建筑:主要包括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未经相关单位批准的建筑。

4.合法的建筑可补偿的建筑比照同类型的住宅评估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5.非主体房、附属物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实施货币补偿。

九、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12/㎡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助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协商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助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企业房地产(含土地)评估总价值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协商补偿比例不超过5%;每月临时安置补偿比例不超过0.6%,最长计算6个月。征收时企业未正常生产经营,最高补偿比例减半;如征收时企业停产停业,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总比例不超过3%。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企事业单位搬迁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征收部门可依照评估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

重置成新价评估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十、选房和结算办法

1.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退房屋,一次性结算各项补偿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按先签约、先搬迁、先点房的原则实施点房

3.被征收人选择政府代筹、自建安置房源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时,以安置房实际面积另行结算差价。

十一、其他

1.房屋被依法征收后,与该房屋土地相关联的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等证件应申请注销或相关部门依法注销

2.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被征收房屋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3.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4.被征收房屋由镇(街)组织统一拆除。

5.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殊人群等相关的证件及水、电费等最近一次缴费清单。

6.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7.本方案由开发区.铁山区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