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3]开铁18号

日期:2023-12-12 17:06 来源:    

索引号000014349/2023-95213 主题词
发文单位区环保局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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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黄石市汉宇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8L440T

黄石市铁山区铁贺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东

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1份10月26日,证明你公司场内道路灰尘和淤泥堆积严重,扬尘逸散严重,堆场原材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露天堆放);

2.调查询问笔录2份10月26日,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对道路和堆场未采取防尘措施

3.取证照片2张(10月26日,证明你公司场内道路灰尘和淤泥堆积严重,扬尘逸散严重,堆场原材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露天堆放);

4.授权委托书 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张祥和、张思诚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1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告字〔2023〕开铁21号)告知你公司有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四部分表43),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                      

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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