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3〕开铁 14号

日期:2023-11-14 14: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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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环保局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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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龙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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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蒋龙权

  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州工业园A栋厂房南面二楼3、4间

  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出压片工序正常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2、新增两条“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项目”生产线,主要产品为热固性粉末涂料,主要生产设备为两台预混机、两台挤出压片机、两台磨粉机等,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二、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工作证明三份,证明被委托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各三份,证明当事人新增两条生产线、有关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等有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新增两条生产线、有关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等有关情况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五、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两份,证明当事人新增两条生产线、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等情况的书证;

  证据六、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新增两条生产线、有关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等有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七、环保型装饰装修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环保型装饰装修新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环保型装饰装修新材料项目主体和环保工程的环评及批复、实际建设、变化等有关情况的书证;

  以上笔录、材料等事实证据均由材料提供方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告字〔2023〕开铁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为提高生产效率,新增两条生产线,但不改变原有项目的产能、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请求免除或减轻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

  我局经研究认为: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生产活动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2、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壹万壹仟贰佰元(¥11200.00元)罚款;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叁万壹仟贰佰元(¥312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