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不罚〔2023〕开铁2号

日期:2023-09-18 1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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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环保局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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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光谷大道2号

负责人:董国兴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七十八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2023年8月22日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上报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