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23]开铁2号
马金光:
地址:大冶铁矿原炸药厂内
我局于2023年2月 14 日对你利用大冶铁矿原炸药厂进行废旧机动车拆解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旧机动车拆解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告字〔2023〕开铁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贰元整(¥269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户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9610010010000392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