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黄环查(扣)字开铁〔2023〕1号

日期:2023-03-07 16:28 来源:    

索引号000014349/2023-17530 主题词
发文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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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黄环查(扣)字开铁〔2023〕1号

马金光:      

地址: 大冶铁矿原炸药厂内 

我局于2023年2月 14 日对你利用大冶铁矿原炸药厂进行废旧机动车拆解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废旧机动车拆解项目建设,拆解下来的固体废物未规范贮存,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利用大冶铁矿原炸药厂进行废旧机动车拆解场所现场设施设备有氧切割机一台,气瓶7个和产生的废旧电池、废发动机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15日(时间从2023年2 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大冶铁矿原炸药厂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