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22〕开铁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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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388号华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阮军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北角雨水排口:PH值3.2、总磷2.17mg/L、氟化物250mg/L均超过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2022〕第2630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告字〔2022〕开铁1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我局视同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
户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9610010010000392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