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23]开铁1号

日期:2023-01-30 14:06 来源:    

索引号000014349/2023-07459 主题词
发文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正文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23开铁1

黄石市鼎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UAGJX2

地址: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村花木塘

法定代表人:卫美霞

我局于2022128对你公司位于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村花木塘的模具钢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由于未能及时对布袋除尘器进行维护、维修,导致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中频炉生产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处理,车间内烟气散排严重,部分烟气通过门窗向外环境逸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 2023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告字〔2023〕开铁1号)告知你公司有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考虑你公司小微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并主动履行生态赔偿责任,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户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账号:69610010010000392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