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2]开铁13号

日期:2022-11-30 16: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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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2-11-30 16:57:44 失效日期2022-11-30 16: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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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22]开铁13号

湖北永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809380815

地址:黄石市铁山区铜鼓地108号

法定代表人:戴萍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2年8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1号、2号排气筒出口的有组织废气分别取样进行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号、2号排气筒出口颗粒物均超过《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告字〔2022〕开铁13号)告知你公司有依法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部分采纳你公司的申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和行政处罚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户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9610010010000392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